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管理规范

2021-10-20 12:25
12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沈民办发〔2017〕12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

现将《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沈阳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沈民发〔2017〕1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不含海葬)奖励资金的办理、补贴和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本规范所称奖补资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骨灰寄存、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其安葬标准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骨灰寄存:即把逝者骨灰安置在殡仪馆内骨灰寄存格位的骨灰处理方式。

(二)树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树下的葬式。公墓单位可全部或划定一片区域开展树葬。树葬用树,可利用原有树木或新栽树木,选择常绿乔木类,以松树、柏树、杉树等为主,初始种植时树高不得低于2米。树下可安葬一具或多具骨灰,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于地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三)花坛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花坛内的葬式。公墓运营单位可设立一处或多处用于花葬的花坛,合理确定花坛内骨灰安葬位置和数量。花坛内种植应季花卉或耐寒的绿色植物。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入花坛土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四)草坪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草坪中的葬式。公墓运营单位可专门规划和利用其它闲置土地建立草坪葬区。 草坪用草选用适于北方种植的品种。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于地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第五条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个人和单位包括:

(一)将沈阳市户籍死亡人员骨灰以树葬、 花坛葬及草坪葬方式安葬的逝者家属。

(二)沈阳地区办理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公墓单位。

(三)与沈阳户籍死亡人员的家属签订骨灰寄存协议,约定寄存期限20年以上(含20年)并予以免除骨灰寄存费的殡仪馆。

第二章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単位的受理与确认

第六条   各殡仪馆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

第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需向市民政局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面积、规模、本年计划销售数量及定价收费等内容。市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提出申请的公墓单位实地勘察,对照书面材料内容,确认符合本规范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后,确定其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

第八条   市民政局在确定公墓运营单位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与本年计划销售数量一致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

已经被确定为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本年计划销售的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市民政局据此发放相应数量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办理

第九条   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逝者家属在与公墓单位签订购基合同前,需填写《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公基运营单位在购墓合同确定的购买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奖励标准直接减免购墓费用。购墓价格低于奖励标准的,公基运营单位向购墓者发放差额奖励资金;墓位为免费的,公墓单位向购墓者发放全额奖励资金。

第十条   选择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逝者家属,填写《免除2o年(含2o年)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由承办骨灰寄存服务的殡仪馆直接免除寄存费用。

第十一条   殡仪馆与享受免除寄存费的逝者家属在骨表寄存协议中应约定,家属如在20年内终止寄存协议并将骨灰取出殡仪馆,需补缴寄存费用,另外殡仪馆须将财政补贴返还给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与殡仪馆签订寄存期限20年以上(含20年) 寄存协议前,原来已有寄存协议并进行骨灰寄存的,原寄存协议终止,已产生的寄存费用殡仪馆不子退还。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补贴

第十三条   每年初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对上一年骨灰寄存免除费用、节地生态安葬数量进行统计,分别填写《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统计表》、《节地生态安葬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汇总。公基运营单位同时须上交上年度发放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第二联。市民政局经过审查核实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五章   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   《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中请表》为一式三份复写纸,是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办理、补贴的凭证,由沈阳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发放。第一联由申请人保管,第二联由公墓运营单位暂存,下一年初交市民政局作为申请补贴凭证,第三联由公墓运营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为一式三份复写纸,是进行免除骨灰寄存费用办理、补贴的凭证,由沈阳市民政局提供统一印制、发放。第一联由申请人保管,第二联由殡仪馆暂存,下一年初交市民政局作为申请补贴凭证,第三联由殡仪馆存档。

第十六条   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专门档案,一穴一档。存档要件除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外,还需有《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第三联或《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第三联;公墓运营单位的节地生态安葬档案中还需有节地生态基穴下葬过程的照片,且照片内容能够体现节地生态安葬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对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处(科) 室、单位具体管的办法,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在每年申请财政补贴前,要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实地勘察已经下葬的节地生态安葬墓穴,检查是否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形式要求;对节地生态安葬专门档案进行调阅,通过检查档案要件的完整性、相互印证性,核实奖补工作落实情况;随机抽取拔打《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免除20年(合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中承办人预留电话,询问奖励资金发放情况,验证其真实性。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奖补资金。已拔付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节地生态安葬专门档案要件不全的;

(二)伪造节地生态安葬专门档案要件的,包括伪造在《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中家属签字的;

(三)基穴不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形式标准要求的,如在地表立碑、使用不可降解骨表盒等;

(四)对于选择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形式标准下葬的逝者家属,奖励资金未就地和足额发放或减免的;

(五)其他違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